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進行簽名,一般情況下都是進行簽真名。但是,有的人就會在合同上進行簽假名字,那么,用假名字簽訂合同違法嗎,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網友咨詢:簽合同用假名字違法嗎?
(資料圖)
廣東新安律師事務所余創林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用假名簽合同是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可申請變更或者撤銷。
故意用假名子簽訂的合同,給受害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報警處理或者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根據給受害方造成損失的情況,除了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外,還要追究合同詐騙罪,予以刑法處罰。
合同沒有法律效應。
余創林律師解析:
1. 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無效合同,也有別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于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3. 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并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認,在被代理人追認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后合同有效。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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