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那么,分公司的債務如何承擔,總公司有承擔連帶清償的責任嗎?
網友咨詢:總公司和分公司債務如何承擔?
(資料圖)
陜西國文律師事務所田雯律師解答:
對于分公司債務,總公司有承擔連帶清償的責任。當債權數額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較為復雜,超出了分公司處置的權限時,應當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在小額訴訟中,盡管分公司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權或者認可,分公司管理的財產又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時,不需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田雯律師解析:
總公司作為法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資格,兩者之間的區別及債務如何承擔如下:
1、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卻可以其不具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可否執行其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復函》(1991年4月2日法<經>函[1991]38號)明確答復,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由其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具體體現,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屬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仍為企業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對企業法人的債務可以裁定由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負責償還。
2、不具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債務,由企業法人負擔。
(1)《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7條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由企業法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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