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購買的時候,買賣雙方都會簽訂合約,在合同里面是有違約條款。但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有些買家發現合同里面的違約責任對自己不利,對賣家有利。那么,商品房合同違約責任不對等怎么辦,法律對商品房合同有何規定?
網友咨詢:商品房合同中,雙方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不對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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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華天琳律師解答:
購房者可以據此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并根據合同法規定,要求增加開發商的違約金,減少購房者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范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華天琳律師解析: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不動產買賣合同的主要類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復雜的形態。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筑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成立條件。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行政干預強烈。由于土地房屋類不動產價值巨大,對國計民生影響很大,國家對房地產行政監管相對較為嚴格。如國家實行登記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實行限購政策等。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第73條的規定,開發商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構成顯失公平。購房者可以據此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并根據合同法規定,要求增加開發商的違約金,減少購房者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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