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那么,有爭議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能作證據嗎,使用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網友咨詢:交通責任認定書能作證據用嗎?
福建阿珠律師事務所李銀煌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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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事故認定書》是證據,且因為其具有的權威性,證明力較高。如果對其有爭議,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推翻他的效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當事人的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效力證據的基本屬性是合法性、客觀性、相關性。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效力,仍需審查證據的基本屬性,即要審查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所取得的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是否反映客觀真實情況;證據所揭示的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成因與責任人及其事故車輛,與案件發生之事實是否具有相關性。
李銀煌律師解析: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使用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違章行為與事故的認定沒有必然的聯系,有違章行為并非必然要對事故的發生及其后果承擔責任。
所謂事故認定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要確定當事人承擔事故責任,首先要確定他是否有違章行為,其次還要確定違章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是否有必然的聯系以及影響力的大小。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并非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
一直以來在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確定當事人雙方責任大小的主要依據,該依據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較一般的鑒定結論,該認定具有帝王證據的效力。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公安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就會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復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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