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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股東享有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擬轉讓股權的權利。該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那么,股份優先購買權怎么行使,法律對股份優先購買權是怎么規定的?
網友咨詢:公司股份優先購買權怎么行使?
云南王建海律師事務所王建海律師解答:
公司股份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有以下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王建海律師解析:
有限責任公司不僅具有資合性,同時還具有人合性,股東之間相互信賴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存續的重要基礎,因此,立法在維護股份自由轉讓原則的同時,賦予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對擬轉讓股份享有優先購買權。這項優先購買權是法定權利,而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基于與出讓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協議受讓公司股份的權利屬約定權利,顯然法定權利應當優先于約定權利。因此,在出讓股東未告知其他股東而將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受讓人時,也即股東優先購買權和非股東受讓權發生沖突時,應優先保護前者。
同時,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應當以“同等條件”為前提。也就是說,“優先”并非指受讓條件上的優惠,而僅指同等條件下股東在受讓順序上的占先。對于“同等條件”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以出讓股東與非股東受讓人之間合同確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為標準。但如果該轉讓價格明顯是基于出讓股東與受讓人之間存在的合法關系(如投資關系、業務關系或者經濟利益關系)或者雙方的特別約定(如承諾承擔公司債務、引進項目、對公司進行增資等)等因素而確定的相對優惠的股權轉讓價格,則轉讓價格以外的因素應當作為價格條件一并予以考慮。
也就是說,在認定同等條件時,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除應滿足同等價格外,還應滿足同等的價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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