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通過辭職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其他。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資料圖片)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快車提醒您,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的,應當按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3.過失性辭退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