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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對外貿易的知識,大家一般是不太了解的,在我們的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是一種常用的工具,而且種類繁多,所以,不同的業務有不同的選擇,接下來小編為大家帶來什么是遠期信用證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了解相關的內容有一定的幫助。
遠期信用證即期信用證的對稱。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出口方銀行寄來單據時,雖經審單相符,但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遠期付款匯票到期日才履行付款承諾的信用證。它是以即期交單、遠期付款的交易合同為基礎的信用證,其特點是“審單相符,到期付款”。在國際貿易實際運用中,遠期信用證又大體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以開證銀行為遠期匯票的付款人,一經審單相符承兌遠期匯票之后,即對出票人、背書人、持票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2)商號承兌信用證。以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為遠期匯票的付款人。開證行收到跟單匯票審單后送請進口商經審單相符予以承兌,承兌后的跟單匯票仍留存于開證行,俟承兌到期日進口商再付款贖單(3)延期付款信用證。開證行在開證條款中規定“提單日后若干天付款”,或“開證行見單后若干天付款”,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出口商)開立匯票,即使提交匯票,開證行也不予承兌,因而不易貼現,所以延期付款信用證又稱無承兌信用證。在當代國際貿易中,還是以使用即期信用證為主,以遠期信用證為輔,我國也是這樣。
(一)遠期信用證主要包括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C)。
1、承兌信用證可分為:
(1)銀行承兌信用證
(2)商號承兌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承兌后押匯的期限為:押匯起息日起至承兌付款日。
遠期信用證押匯利息=(押匯金額×押匯利率)×(承兌付款日-押匯起息日)/360天
在國際貿易中,遠期信用證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銀行對進口商的一種融通資金的方式,所以很受進口商的青睞,客戶對遠期信用證的需求也越來越大。然而由于遠期信用證項下付款時間較長、國家風險、資信風險、市場狀況等不易預測,銀行一旦承兌了匯票,那么它的責任就由信用證項下單證一致付款責任轉變為票據上的無條件付款責任,這就使得遠期信用證比即期信用證具有更高的風險性。中國人民銀行也正是出于這種高風險性的考慮,于1997年專門下發文件對各商業銀行提出了具體要求,以規避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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