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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推定就是指司法機關未經過合法程序審理判決就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將其推定為實際犯罪人的行為。有罪推定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是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的、司法機關在缺乏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的情況下判決確定有罪。
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大多為實行歐陸法系(大陸法)國家及地區。有罪推定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除了刑訊逼供這樣“看得見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隱藏在一些觀念與制度的背后,并表現為一系列潛在的不易被察覺的規則或形式。
有罪推定的表現形式主要為兩種:
一是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一般民眾對被追訴人有罪判斷嚴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極的輿論引導;
二是在司法機關依法判決確定有罪與否以前(具體是指在缺乏證實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的情況下),公權力機關侵害被追訴人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形成有罪預斷乃至作出有罪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除了刑訊逼供這樣“看得見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隱藏在一些觀念與制度的背后,并表現為一系列潛在的不易被察覺的規則或形式。
有罪推定違反了案件審理的規定是違法行為。現在的法律都是疑罪從無。就是說沒有證據的懷疑就是沒有罪。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證據是認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一根據,因此對證據的審查和辨別,是整個審判過程中的核心內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沒有義務自證其罪。提醒您,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性,那么只能根據“寧可放走一千個罪犯,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的司法原則,宣告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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