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院病人檔案保存多長時間
1、醫院病人檔案保存的時間:門診病歷的保存期大于等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大于等于三十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二、病案可以復印嗎
1、病案復印是貫徹患者知情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防范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的一項保證。復印病案資料的申請人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
2、一般申請人可分為以下三種: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或居民戶籍證明等;
(2)申請人為患者親屬,必須出據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有效身份證明及彼此關系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保險公司或者公安司法機關,申請人必須出示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3、通過核實申請人有效身份的證明后,方可對病案資料進行復印,復印內容包括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學檢查結果、手術及麻醉記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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