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適用房是什么產權
1、經濟適用房的產權是有限產權。經濟適用房不滿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滿五年后,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房的,需要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的差價,政府可以優先回購。
2、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二、新房產政策繼承房產的房產稅交哪些
1、契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征收契稅問題做出的批復規定,對于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時,不征收契稅。
而國家稅務總局同時明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則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2、印花稅,包括合同印花稅和權證印花稅。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是個人繼承房屋過程中所立書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計算繳納印花稅;權證印花稅:個人取得房地產權證按五元/件繳納印花稅。
3、房產繼承后,再次出售是需要繳稅的個人所得稅的,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的使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根據最新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該規定表明了房產的繼承不再要求強制公證,可以選擇不公證,但公證后的房產能夠對抗第三人即公證后的房產能維護自身的權益,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百分之二來收取,最低不低于二百元。
5、《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6、《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等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7、《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中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立據人萬分之五貼花。第十三條規定:房地產權證按五元/件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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