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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而部分用人單位不購買社會保險。勞動者主動離職的,不能要求經濟補償,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就業期間支付未支付的費用。那么公司不給交社保離職后怎么賠償?以下是詢律網小編帶來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用人單位未向職工繳納社保的,職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可以要求繳納未繳納的社保。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外,還可要求補繳在其單位工作期間的社保,用人單位拒不補繳的,可向勞動部門舉報或是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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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的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除醫療保險外,其他保險在當月生效;每月25日前到稅務局服務大廳辦理。
2、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買社保。不買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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