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怎么和解?
1、訴前調解,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在訴訟程序啟動后,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并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
4、書信、網絡、短信等方式調解;
5、社會化調解,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6、開庭調解,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
7、送達調解,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民事訴訟和解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注意訴訟和解的適用范圍。
訴訟和解的適用范圍編輯訴訟和解作為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自主交涉、相互協商基礎上對于糾紛的解決,雖然原則上大多數民事案件都可適用,但是,給予訴訟中的一些特殊情況以及按照法律的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適用訴訟和解。
1.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民事案件不適用訴訟和解。
2.單純的確認之訴,即確認民事行為無效、經濟合同無效、確認身份關系以及婚姻關系等案件不適用和解。
3.對于當事人人數眾多,在起訴時尚未確定的訴訟案件,不適用訴訟和解。
4.對于涉及身份關系,諸如親子關系、收養關系、婚姻關系的案件,不適用訴訟和解。
二、注意訴訟和解的時效
中國民事訴訟法將訴訟和解的期間規定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至第一審判決或者第1審判決作出之前,當事人之間可以和解。超過這個時間,就不能啟動訴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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