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肆意揮霍財產怎么辦?
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怎么算?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經法院分割,對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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