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比例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形形色色、舉不勝舉。所以,各個國家的競爭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概括性的規定,然后再具體列舉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比較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文加以禁止。
二、
如何理解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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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的關系
1、壟斷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在特定市場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與其他經營者合謀 ,限制或排斥競爭的行為。
2、不正當競爭:經營者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從事市場競爭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
1、主體不同:壟斷的主體一般具有經濟地位的優勢,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主體不一定具有經濟優勢
2、后果不同:壟斷的后果是在相關領域造成無競爭或者競爭程度很低; 而不正當競爭的后果是行為人獲得暴利或者削弱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
3、手段不同:壟斷在表面上可能通過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來實施 ;而不正當競爭則是采用非正當的手段來打擊競爭對手并謀取利益(如欺騙、賄賂、詆毀等)。
三、
不正當競爭的特點
違法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于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侵權性
所謂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權性,是指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或者可能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行為采用不正當的手段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使守法的經營者蒙受物質上與精神上的雙重損害。“其他經營者”應當做廣義的理解,既包括實際的經營者也包括潛在的經營者。另外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有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比如虛假廣告與欺騙性有獎銷售等。
危害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直接或者間接的損害了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還危害市場競爭機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說壟斷還應當有合法壟斷的話,那么不正當競爭行為必然是非法行為。
多樣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日益多樣化。在不正當有獎銷售案件中,以往的商家都是讓消費者先購買商品再參加抽獎,現今越來越多的經營者告訴消費者“無需進店購物就可以抽取大獎”。在商業詆毀案件中,一些經營者不再直接詆毀競爭對手的商品信譽和商業聲譽,而是通過產品對比等方式間接毀損對方商譽。在虛假宣傳案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的媒介也從報紙、電視等傳統媒體,擴展到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體。
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互聯網領域頻頻發生的流量劫持、客戶端干擾、商業抄襲、軟件攔截等行為,嚴重影響了網民對網絡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選擇權,也損害了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然而,這些行為在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里根本找不到相應的條款作為規制依據,但卻實實在在違反了市場競爭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在限制競爭方面,也出現了一方利用在交易中的相對競爭優勢損害交易對方利益的新現象,如4S店強制購買其指定保險公司的車險。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范圍不斷擴大。最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仿冒行為已經超出傳統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范疇,擴大為仿冒他人知名的商業外觀、域名等商業標識。2012年,廣西工商機關就查處了仿冒他人的帽子、手包外形和布料配色的案件。虛假宣傳行為也從單純的對商品成分、性能等進行夸大宣傳,擴展到對企業自身形象進行虛假宣傳,如夸大員工數量、代理商級別等。商業賄賂行為則由傳統的產品制造業向醫藥、金融、旅游等現代服務業延伸。
隱蔽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隱蔽性越來越強。一方面,工商機關不斷加強執法力度;另一方面,違法分子也不斷想方設法規避法律。在這場“貓捉老鼠”的過程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日益隱蔽,有時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如仿冒手段已從過去簡單的抄襲模仿,變為利用商標和企業名稱之間的不同來制造市場混淆。廣州工商機關就查處了違法注冊與“雅詩蘭黛”商標相近的“廣州市雅詩蘭黛化妝品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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