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犯罪追訴標準
(一)假冒注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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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
根據本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以下順序和方式確定:第一,按“實際損失”確定賠償數額。即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三、有哪些行為是構成了商標侵權
(一)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
(二)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給商標所有權人帶來了名譽或財產上的損失;
(三)對所銷售的產品是假冒商標產品的事實清楚或應該清楚。
(四)做出以上事實的的行為就已經構成了商標侵權犯罪,商標所有權人這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違法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依法賠償損失,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果該侵權人繼續侵權行為的,那么商標所有權人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追訴。但追訴要達到一定的標準,條件符合的情況下進行追才可以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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