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法律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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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對于有些依法應當進行清算的公司,未能有效啟動清算程序,從而通過各種方式逃避公司債務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公司股東對于公司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對于該司法解釋所稱的股東怠于清算義務,我認為主要存在的情形有:遲遲不成立清算組、長時間不能完成清算、公司人去樓空、責令清算而拒絕履行等。由于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無法清算,從而造成公司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主張和保護。在此情況下,該公司的債權人可將公司和作為清算義務人的全體股東均列為被告。如果股東信息不實,無法找到全部股東,也可將部分股東作為被告起訴,要求股東承擔連帶清償公司債務的責任。待部分股東到庭后,再提供其他股東的信息,或者由該部分已到庭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后,再另起法律程序向其他未到庭股東予以追償。
同時,公司債權人在訴訟時需要對于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以及股東身份真實性等方面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比如向法院提供相關的法律文書、從工商部門查到的工商信息、從公安機關查到的股東身份信息等等。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證據,可能將承擔不利后果。
二、
公司的清算的程序
(一)破產宣告。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三)變價。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四)清償。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五)終結。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三、
如何認定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
首先,怠于履行義務的主體是清算義務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董事和控股股東。
其次,怠于履行義務的情形有兩種,既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時啟動清算程序進行清算的義務,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義務。怠于履行義務中的“義務”應作廣義解釋,既包括怠于履行清算義務,也包括怠于履行清算外義務。
對于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怠于履行義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債權人如何進行維護權利,公司法司法解釋對此有明確規定,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責任或連帶責任,以此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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