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法人要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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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并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結果,如行情下行、銀行收貸導致正常運營的資金鏈斷裂等客觀因素導致企業破產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有罪。
《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導致破產的原因很多,老板如違反了上述的規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層,第二,該違反必須是又人起訴,第三,該起訴又被法院以判決或裁定的方式認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必然的刑事責任。因此所謂的坐牢后果幾乎很少出現。
但因已經出現破產原因,則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及時申請破產而導致企業職工、社保和稅收、其他債權人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則其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必然增加。
破產申請是一個及時有效的止損途徑,是確保各個債權人公平受償、實現權利最大化的最為高效的一種手段和途徑。
公司宣布破產流程是什么
1.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
2.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如果受理,通知所有債權人;
4.組成債權人會議,并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5.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
6.如果不能達成或雖然達成但是經過一段時間的整頓后的運營,仍無好轉或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那么進行清算;
7.公司歸于消滅,宣布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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