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符合給予經濟補償情形的應如何補償?補償多少?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因合同期滿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
(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于《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
這是因為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三)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四)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在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如果提高或者維持勞動合同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勞動者拒絕的,原則上派遣單位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以得出,在勞動法律關系當中關于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不續簽的情形,無論是出于何種原因,只要是單位提出來的勞動合同不續簽,員工就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計算方式獲取相應的經濟賠償。現實生活中部分單位可能以各種借口拒絕賠償,如遇到這種狀況大家切記用法律保護自己。
二、
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一致,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二)在勞動者自身并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則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此時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合同期限到了,因為用人單位原因導致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
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來的,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勞動者提出來的,則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