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所謂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情形。不當得利制度對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關系有調節作用,目的在于恢復民事主體之間在特定情形下所發生的非正常的利益變動。因不當得利產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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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一是民事主體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是指財產利益的增加。既包括積極的增加,即財產總額的增加;也包括消極的增加,即財產總額應減少而未減少,如本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等。二是民事主體他方受到損失。受到損失,是指財產利益的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即財產總額的減少;也包括消費損失,即應當增加的利益沒有增加。三是一方取得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一方取得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獲得利益造成的。四是沒有法律根據。沒有法律根據是構成不當得利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之間有法律根據,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構成不當得利。
三、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
不當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損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不當得利之債的發生根據,而不當得利之債是不當得利的效力。
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就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義務與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利益的權利。所以,不當得利的基本效力為受損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受益人的返還范圍因其是否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體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受益人為善意時,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償的,仍然屬于現存利益。
第二,受益人為惡意時,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卻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顧,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
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I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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