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導致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有:
(資料圖)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也不論是否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都喪失繼承權。
這里要注意三點:
(1)必須是故意殺人。過失殺人不喪失繼承權。
(2)不論出于何種動機和原因,只要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均喪失繼承權。
(3)只要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既遂未遂,均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1)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實施剝奪其他繼承人生命的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的主體為繼承人,只要是繼承人實施該殺害行為,不論是直接殺害還是教唆他人實施殺害行為,均可構成。
(2)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目的是為了爭奪遺產。這是構成該行為的主觀要件。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不是為了爭奪遺產,而是為了其他目的,出于其他的動機,其雖會受刑事責任的追究,但不能因此而喪失繼承權。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是指依法負有法定義務且具有扶養能力的繼承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故意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
虐待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以各種手段進行身體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殘或折磨。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并不都喪失繼承權;只有虐待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繼承人設立遺囑,任何人不能非法改變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愿。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受法律的保護。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都是違法的行為。
《民法典》生效實施后,若被繼承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也會喪失其繼承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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