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穩定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強化勞動管理、勞動者保障自身權益、雙方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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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長期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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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陽律師事務所周建雷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一,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負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其意義在于自“視為”訂立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的問題。
第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利。倘若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不能以這一條為由辭退員工。
浙江安陽律師事務所周建雷律師解析:
若是因勞動者過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二倍工資嗎?
完全忽視勞動者對未訂立勞動合同是否存在過錯而認定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可能造成顯失公平。在特殊情形下,確因勞動者過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比如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其職責范圍包括管理訂立勞動合同內容的,因其自身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周建雷律師簡介
2010年開始執業,專職律師,溫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專家庫成員,在刑事辯護、民商事糾紛、企業破產清算重整、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等訴訟和非訴訟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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