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村集體是不能收回自留地的,除非是自留地出現了某些情況,村集體有權利收回。比如自留地連續2年拋荒棄耕、自留地使用者家庭進城落戶、自留地使用者家庭消亡、國家或集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自留地、村民自愿交回自留地等情況,村集體就能收回自留地。否則,村集體是不能無緣無故的收回自留地的。如果自留地被村集體強制或是隨意收回,自留地使用者可以去相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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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被征用的賠償如下:
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的經濟損失支付補償;
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補償;
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向該所在人支付補償;
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勞動力支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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