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部門主要是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此外,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部門主要是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此外,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部門。例如,國內貿易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有權對國內貿易和涉外貿易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國家技術監督局有權對有關質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專利局和出版總署有權對與專利和出版業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監察部、公安部、建設部、化工部、文化部等部、委依法也有權對與其職能、行業相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只有縣級以上的監督檢查部門,才可以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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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區別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毀謗。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正當競爭行為的區別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具體差別如下:1、主體不同:壟斷的主體一般具有經濟地位的優勢,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主體不一定具有經濟優勢。2、后果不同:壟斷的后果是在相關領域造成無競爭或者競爭程度很低; 而不正當競爭的后果是行為人獲得暴利或者削弱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3、手段不同:壟斷在表面上可能通過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來實施;而不正當競爭則是采用非正當的手段來打擊競爭對手并謀取利益(如欺騙、賄賂、詆毀等)。
三、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1、混淆交易行為——造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如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企業名稱,仿冒國家名優標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偽造產地名稱等。
2、商業賄賂行為——回扣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 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3、虛假宣傳行為——散布虛假信息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5、低價傾銷行為——惡性價格戰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 的價格銷售商品。
第11條規定了四種除外情況:(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一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 ,一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5000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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