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知識產權的反競爭行為有哪些
(一)在專利權取得過程中的反競爭行為。
專利中請人故意縮小權利要求范圍,將專利的核心內容作為專有技術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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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申請人獲得專利權,相對人要通過許可方式實施該專利,則必須在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同時支付專有技術許可使用費,否則相對人實施專利的后果將無法達到預期目的。這種行為也妨礙了其他人利用該專利技術進一步的研究。
(二)拒絕許可他人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條件過于苛刻,其效果等同于拒絕他人使用。
許可或不許可他人使用其權利客體,是知識產權人的一項專有權,在通常情況下,拒絕許可他人使用其權利客體并不違反法律,但某些特定情況下,權利人拒絕許可他人使用其權利客體,可能會妨礙、限制甚至消除競爭。
這些情況又可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權利人拒絕許可他人使用,其目的或效果是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其所在的產品或服務市場與其競爭。
第二種類型是,權利人的目的或其行為的效果是阻礙相鄰市場上的競爭,保護與其相關者的利益。這種類型的行為很難說有什么正當性。雖然不同市場的相關經營者之間可能有某種共同的利益或牽連關系,但知識產權制度通常只應用來保護或增進知識產權人本身的利益,超出這一范圍,用于其他目的,一般也就違背了法律設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
(三)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的反競爭行為。
這類行為是知識產權領域最為常見的反競爭行為,也是法律最應予以規范的,一般包括以下情況:
1、不質疑條款。
2、單方獨家回授條款。
3、搭售條款。
4、指定技術來源。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在合同期間內只能從指定渠道,通常是許可方或與其相關者獲取技術。許可方通過這種方式來保持對被許可方的控制,不論被許可方對技術是否適用,被許可方無權從其他知識產權人處引進新的技術。同時這種方式也限制了其他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的行使。
5、期滿后的使用限制。指在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中,許可方要求被許可方在合同期滿后,即使該項技術已因與被許可方無關的原因而為公眾所知,也不得再使用該技術
6、知識產權失效后的支付和其他義務。
7、價格歧視條款。
二、
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又稱智力成果權,是指公民或法人通過自己的勞動而取得的創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關于表演藝術家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關于人們在一切領域的發明權利;關于科學發現的權利;關于外觀設計的權利;關于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關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有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里一切其他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
三、
知識產權侵權如何進行調查
常見的知識產權侵權證據調查方式有:
1、自行取證。
2、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由于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
3、委托調查公司取證。
調查公司往往有一些刑偵、特種人員,具有專業的調查技巧和調查設備,并和政府各職能部門、信息部門具有良好的合作關系,通過他們調查,往往可以把一些秘密的侵權行為揭露出來。
4、通過公證機關進行證據公證。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法律對公證證據推定為真。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訴前準備工作的重要選擇。
5、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保全措施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在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調取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
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
1、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2、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的方式,對易于調取的產品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
7、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各級專利機關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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