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惡意的不正當競爭如何維權
(一)侵犯商業機密的處理
1、通過監督審查機構責令終止違法行為;
2、可視情節的嚴重程度作出1-20萬元的處罰金額。
(二)低價推銷行為的處理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進行了不正當推銷行為時,遭受損害的其他經營者可以按照法律要求行為人負有損害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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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搭賣或額外增加不合適宜條件的處理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未規定詳盡的法律責任。被搭賣行為侵害的經營者以及消費者惟有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要求侵權行為人負有損害賠償損失。
(四)不正當有獎售賣行為的處理
經營者違背了法律規定進行有獎售賣的,監督審查機構理應責成終止其不合法行為,按照情節的嚴重程度處以1-10萬元的罰款。
(五)污蔑競爭對手商業名譽的處理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負有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方式重點包括除去影響、終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十一)招標投標中的勾結行為的處理
投標者勾結投標商提高標價或者是降低標價,排斥競爭對手使其中標無法實現。監督審查機構可以按照情節嚴重程度處以1-20萬元的罰款。
二、
不正當競爭的調查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三、
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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