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被起訴不正當競爭怎么處理
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的,人民法院不負責不正當競爭,如果被調查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那么會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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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三、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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