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反不正當競爭的種類
不正當競爭是違反公認商業道德的競爭行為,與不法限制競爭或壟斷行為合稱不公平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屬于過度的、擾亂秩序的競爭,我國和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專門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時針對限制、排除競爭的壟斷行為制定《反壟斷法》或《反限制競爭法》。
二、
反不正當競爭的基本特征
![]()
反不正當競爭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對競爭行為的正當性判斷具有利益權衡屬性。19世紀以來的競爭法史表明,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必要條件必須加以保護,但競爭對市場機制的扭曲又需要規限。競爭的這種利弊交織的矛盾性,決定了必須通過利益衡量對其是否功能受限或過猶不及進行判斷,既包括市場競爭利害關系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衡量。
2、行為規制模式需要充分說理,不能機械地適用法條。就權益保護模式而言,其法律適用相對簡單,只需將事實對照法條進行分析;而反不正當競爭具有保護一種過程或者一種機制(市場競爭機制)的屬性,屬于行為規制模式,如果簡單地采用權益保護模式,權衡、說理不足,則可能背離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競爭的宗旨。
3、概括性、彈性條款的適用具有復雜性。一種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衡量標準為是否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盡管隨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發展,列舉性條款越來越多,但即便如此,認定法律列舉的行為以及法律沒有列舉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仍然有賴于道德性衡量。概言之,法條的列舉和具體化不能代替價值判斷和復雜、仔細的利益權衡。
三、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為方式
(一)欺詐性交易方法: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采用行賄手段以獲得競爭優勢的行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在于,賄賂所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賬目中予以反映。
(三)虛假廣告:
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侵犯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所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五)掠奪定價:
掠奪定價是指經營者以擠垮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掠奪定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以擠垮對手為目的,同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為條件。但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而降價銷售的商品等不屬掠奪定價。
(六)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
經營者采用謊稱有獎或者讓內部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銷售商品,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均構成欺騙性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巨獎銷售是指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行為。巨獎銷售容易助長盲目消費,對中小企業是一種威脅,無形中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因而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商業信譽是社會對經營者從事的經營活動所作的全面評價。這種評價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形象,形成了屬于經營者的一種具有財產內容的特定的信譽。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主體須為經營者,方式為捏造事實、散布虛假消息。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給被侵害者造成損害的,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