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轄權異議如何處理?
1、地域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方式是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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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提出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
(1)在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為被告。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是本訴的當事人,無權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如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受訴法院的管轄。
(2)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只是參加他人之間已開始的訴訟,在訴訟中支持所參加的一方,以維護自身利益。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是依據原、被告之間的訴訟而確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無權行使本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所以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只要是第一審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又能夠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審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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