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很多人的概念中,只要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就應該適用專屬管轄,到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事實上,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范圍。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也就是說,如果案由是解除合同,退房款,追討賠償,還是應該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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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房買賣合同注意問題有哪些?
隨著社會發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對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價值額較大,相關糾紛的處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規定》此次修改,將房屋買賣從原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單列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級案由,并且將其中涉及商品房買賣的合同糾紛都作為第四級案由。而伴隨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的加大、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經濟適用房、農村房屋的買賣也逐年增多,《規定》增加了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農村房屋買賣合糾紛同作為第四級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類房屋的買賣合同糾紛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簽訂商品房預約合同后,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而發生糾紛的,就不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屬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處已將其作為獨立的第四級案由,就不應適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糾紛的案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也就是說,如果案由是解除合同,退房款,追討賠償,還是應該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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