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仲裁勞動關系成立范文
申請仲裁勞動關系成立范文: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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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5.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6.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二、
仲裁與勞動仲裁區別
1.解決爭議范圍不同。民商事仲裁在于解決經濟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勞動仲裁則在于解決勞動爭議,如勞動合同爭議、開除、除名、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糾紛。
2.適用法律不同。民商事仲裁主要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與財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勞動仲裁主要適用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為主的與勞動權利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勞動法規有政策性強的特點。
3.解決機構不同。民商事仲裁由以行政區劃命名的仲裁委員會解決,只有直轄市、省會、設區的市才設立仲裁委員會,各地仲裁委員會相互沒有隸屬關系。勞動仲裁由隸屬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各級勞動部門都有自己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且上下級之間有業務指導關系。
三、
勞動仲裁的主要依據
勞動仲裁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找法網提醒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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