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如何補償給職工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補償給職工的標準具體如下: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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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經濟補償金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三、
辭退職工社保怎么辦
辭退職工社保的處理: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新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未找到新用人單位就業的,由勞動者自己直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只能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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