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債權的優先受償順序是怎樣
破產債權是指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企業所成立的,并且只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受償的債權。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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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產債權具體包括哪些?
(一)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
1、破產費用: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費用具體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疇中,其基本特點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二)勞動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勞動債權主要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破產人所欠稅款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三條第二款: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1、破產宣告前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
2、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3、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4、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5、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三、破產債權要滿足哪些條件?
1、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
2、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
3、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
4、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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