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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所謂欺詐是行為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而是對方做出錯誤意思表示訂立合同的行為。欺詐的構成通常需要以下條件:
第一,合同欺詐行為。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一般情況下,欺詐行為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但如果法律、合同或者交易習慣有告知義務而當事人沉默不作為,也構成欺詐。
第二,合同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構成以欺詐人欺詐的故意為必要,這是大陸法系的通說。所謂欺詐的故意含義有二:其一,須有使相對人陷入錯誤的故意;其二,須有使相對人因其錯誤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僅僅是對方陷入錯誤,但沒有使之基于該錯誤而為一定的意思表示,不能構成民法上的欺詐。如果一方當事人對于陳述虛假事實或者沒有告知真實情況處于過失或者完全沒有過失,則不能構成欺詐。
第三,因果關系。首先,相對人必須因欺詐而產生錯誤判斷,欺詐人雖有欺詐行為,倘若相對人并未因此產生錯誤判斷,則不能構成民法上的欺詐。其次,相對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如果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非由于錯誤而產生,便不能產生民法上的欺詐后果;如果相對人雖然陷入錯誤,但并未因此而為意思表示,也不能構成民法上的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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