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收養的孩子親生父母可以要回嗎
親生父母不可以隨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養的孩子,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養關系要回子女須具備法定的條件:
(一)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可以解除。養子女8歲以上的,應當征求其本人的同意。
(二)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二、如何收養別人不要的孩子
收養孩子需到各地兒童福利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三、收養的孩子離婚后怎樣判決
收養的孩子也應該和生育的孩子的法律規定是一樣的。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三)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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