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收養的子女能否繼承親生父母的財產?
養子女與其生父母間雖然有著血緣關系,但是從法律上講,他們從與養父母之間確立合法收養關系時起,父母子女間就不存在撫養和贍養的義務以及繼承權了。因此,一般情況下,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但是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二、繼承權的主體有哪些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一)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三)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三、被收養的子女對生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子女被他人收養后,雖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緣上的聯系,但是,他們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已經完全解除。父母對送他人收養的子女不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同樣,被收養的子女對生父母也沒有贍養的義務。當然,如果被收養的子女自愿贍養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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