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責任是如何認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鑒定才能明確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問題的關鍵在于醫療糾紛案件爭議的事實是不是“專門性問題”,法官是否“認為需要鑒定”。
從前面醫療糾紛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醫療糾紛爭議事實并不是專業醫療問題,甚至不涉及醫學知識,法官沒有必要依申請或依職權安排醫療鑒定。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首次鑒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再次鑒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鑒定就是最終鑒定。
鑒定結論應該包括: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等內容。
鑒定組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從重到輕分為4級,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鑒定結論中的責任認定直接關系到賠償項目、范圍和數額的最終確定。
3.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從2005年10月1日起,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注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決定》也明確了鑒定人依法回避和出庭作證制度。

二、醫療過錯鑒定責任劃分有幾種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三、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包括的失職行為:
1.對急、危、重病員,片面強調制度、手續而拒收病人,或不負責任地轉院、轉科,或不采取應當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貽誤搶救時機的。
2.診治工作中,知道或應當知道病情疑難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的;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后,不及時認真處理的。
3.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器械、紗布等異物在病員體內,或不按操作規程而錯傷重要器官的。
4.護理工作中,不嚴格執行查對制度、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醫囑、護理不當,或其他違反制度、操作規程的。
5.助產中,違反接產原則和操作規程的。
6.用藥過程中,違反藥物禁忌或藥物過敏試驗等使用規定的。
7.在醫療工作中,不掌握醫療原則,濫用毒、麻、劇藥品,開錯或用錯藥的。
8.生物制品的接種途徑、劑量、部位錯誤或操作中消毒不嚴的。
9.藥劑工作中,配錯處方、發錯藥、寫錯用法、貼錯標簽或制劑含量錯誤,以及其他違反操作規程的。
10.檢驗、放射、病理等其他非臨床部門,漏報、錯報檢查結果,驗錯血型、發錯血、拍錯片等。
11.麻醉中選錯麻醉方式、部位,用錯麻醉藥或用麻醉藥過量以及不認真觀察病員用藥后的病情變化,違反操作規程的。
12.醫院領導、行政、后勤及其他有關人員,在搶救病員過程中,玩忽職守、借故推諉、拖延時間, 而影響醫療護理工作的。
13.其他失職行為造成的。
1503717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