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哪些內容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制定相關政策法規,鼓勵社會監督,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限制和處罰等維護經濟健康發展。
(1)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2)虛假標識行為。即經營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與其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的;在商品上偽造、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
(3)濫用優勢地位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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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何認定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混淆行為、虛假宣傳、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不正當有獎銷售等。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形形色色、舉不勝舉。所以,各個國家的競爭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概括性的規定,然后再具體列舉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比較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文加以禁止。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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