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案移送標準
商標侵權案件移送標準是刑法第七十一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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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標侵權的訴訟流程
當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他人侵犯,商標權人在掌握一定被侵權證據后,可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所屬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商標權。
(一)商標權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
(二)民事訴訟狀;
(三)如果商標權人覺得有必要對侵權人的侵權證據進行訴前證據保全,需提交證據保全申請。
三、商標案件管轄的規定
(一)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管轄
(二)商標合同糾紛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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