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共同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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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債務怎么算事后追認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實施,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了更明確的標準,更強調了夫妻對于債務形成的共同意愿,該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在實踐中,基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夫妻一方代表夫妻共同舉債的情況很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亦規定“(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該條實際上明確了夫妻之間有相互代理的權利,正因為如此,解釋實施前,以個人名義舉債但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主張權利的,往往需要夫妻一方就該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舉證,而解釋實施后,舉證責任發生了改變,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需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夫妻一方對于債務是否有追認的意思表示在共同債務的認定中就顯得尤為重要。
三、再婚夫妻離婚債務處理辦法
1、雙方對債務無異議,且一方主動承擔全部債務并放棄其他財產分割。這種情況下,主動承擔債務的當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過錯,想盡快解除婚姻關系,以金錢來賠償感情上所欠的債務;但有的卻是將債務轉移到一方身上,假借離婚來逃避債務。這種情況對于審判人員來說,看似是最容易處理的。因此,實踐中,多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一旦確定債務數額,且協議好誰來承擔,法官就會按照雙方的意愿來處理。但是,如果當事人是懷有逃避債務的目的,一旦將債務判由一方承擔,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2、雙方均否認共同債務。有的當事人為了少交訴訟費或合意借離婚逃避債務等,對債務隱瞞不報,使債務懸空。這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漏洞。法院一般會詢問雙方當事人的負債情況,只要雙方都否認,那法院便會確認雙方無共同債務。而此時債權人通常不可能知曉雙方離婚的情況,故也就不可能在雙方離婚時主張債務。一旦法院確認雙方無共同債務,那債權人以后的主張便會遇到困難。
3、一方認為有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無債。這種情況往往是夫妻一方有過錯導致的離婚,或者有過錯方要求離婚,無過錯方否認債務的存在;或者雙方當事人長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狀態,其權利義務的實際履行遭到嚴重的破壞,而與之相適應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逐漸瓦解,雙方對負債用途的陳述往往缺乏真實性,舉債的目的難以查證。
4、一方認為是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是舉債方個人債務。這種情況往往是借債人要求離婚,另一方為了多得財產,而不承認是共同債務。在家庭生活中,在大部分都是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財務,借債往往由該人經辦,債權人可能是憑著對經辦人的信賴,或夫妻共同的經濟實力、償還能力而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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