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親生父母能要回被收養的小孩嗎
親生父母不可以隨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養的孩子,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養關系要回子女須具備法定的條件:
1、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可以解除。養子女10歲以上的,應當征求其本人的同意。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二、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需要的證明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收養書;
2、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是否有子女情況證明;
5、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三、收養的辦理程序
1、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絕育證明等證件。
2、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系當事人自愿,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辦證。經審查后,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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